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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日期:2016/7/6 8:40:01 浏览:5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会议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4日上午9: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6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6月23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4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延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9,842,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61,000,000股的42.7526。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350,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58。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39,842,3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7526。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5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1,350,75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5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二)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三)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四)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本次以2015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61,000,000股作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56,100,000.00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尚余未分配利润395,403,688.24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350,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公告通知。

(五)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议案获得通过。

(六)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350,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七)经审议,与会股东通过了《关于选举王莉婷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842,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1,350,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根据表决结果,王莉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满时止。不存在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国宝、吕丹丹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查验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文件的规定;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许昌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许昌远东传动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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