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性质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0]102号)批准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增资许继集团并间接控股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5月28日,许继集团完成上述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011年6月18日,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平安信托、许昌许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许继集团签署的《关于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整合重组之总体安排协议》,约定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将所持的许继集团60的股权无偿转让给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平安信托将所持许继集团40股权中的20.0038股权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许昌许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后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平安信托、许昌许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许继集团进行股权置换,平安信托和许昌许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将合计所持许继集团有限公司40股权置换给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许继集团将所持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分别置换给平安信托和许昌许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8月,国家电网公司以《关于划转许继集团有限公司60股权等事项的通知》(国家电网产业[2011]1066号)同意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将所持许继集团60股权划转给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许继集团于2011年9月2日办理完毕上述股东变更的相关工商登记手续。2011年10月1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转让所持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1]1193号)批准许继集团所持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1,988.6221万股和1,989.3779万股股份分别转让给平安信托和许昌许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1年12月,各方完成上述股权置换工作。截至2011年末,中国电力技术装备有限公司持有许继集团100股权。
由上述许继集团股权变化的过程可见,尽管许继集团在2010年5月28日后成为国有控股子公司,但此时的许继集团其资产范围已不包括本公司的股权。主要原因如下:
①根据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平安信托、许继集团于2009年7月17日签署的《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与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许继集团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是对剥离本公司股权后的许继集团进行增资,平安集团和许继集团对本公司股权等剥离资产具备完全处置权利,且其处置收益归平安信托完全所有。
②在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依据上述框架协议以资产对许继集团增资的后续相关方案以及资产评估报告中,本公司的股权未纳入评估范围。从协议的约定及其落实情况看,本公司的股权未纳入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控制的许继集团资产范围内。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也出具了《关于许继集团所持中原证券股权不属于国有资产的说明》确认了上述内容。
因此,自2009年1月平安信托取得许继集团100股权之日起,无论后续许继集团的股权如何变更,本公司股权的处置及收益权均与国有资产无关。另外,许继集团向其他股东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已按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备或申请行政许可,并已取得了监管部门出具的无异议函或核准批复。
综上,许继集团转让的本公司股权不属于国有资产。因此就转让方而言,无需履行国有产权转让的有关程序。
(5)2011年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瑕疵
2011年许继集团第一次转让本公司股权过程中,有三名受让方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广晟、中平能化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关转让股权应当进行评估。上述国有股东受让该等股权时未进行资产评估,程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
但鉴于:①该等股权的受让价格均参照了当时其他第三方受让股权的价格,遵守了市场价值原则;②2011年6月1日,河南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同意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的无异议函》(豫证监函[2011]111号),对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广晟、中平能化等8家企业受让许继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无异议;③上述国有股东受让该等股权后的股权结构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权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1070号)以及河南省国资委以《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国有股转持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5]26号)确认。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许继集团向江苏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广晟、中平能化转让发行人股权时,虽未进行资产评估,但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转让事项无异议,且转让后的股权结构已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因此,上述事项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6、2014年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
根据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召开的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438号)以及香港联交所批准,本公司于2014年6月在境外发行598,100,000股H股,发行股票面值为每股H股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H股2.51港元。2014年6月25日,公司境外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中州证券,股票代码:01375。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及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3]1070号),在本公司完成该次发行后,国有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安钢集团、中平能化、安阳经开、江苏苏豪、神火集团、焦作经开、深圳广晟和鹤壁建投分别将其持有的40,994,778股、8,842,345股、3,738,231股、2,432,074股、1,348,575股、884,166股、678,113股、449,525股和442,193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上述9家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59,810,000股。
2014年8月1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4]第421号),对公司截至2014年6月25日止因首次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募集资金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2014年10月28日,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
该次发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2,631,615,700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7、2015年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
根据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召开的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内资股类别股东会议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作出的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增发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728号)以及香港联交所批准,本公司于2015年8月完成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592,119,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H股4.28港元。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H股股票的投资者情况如下:
2015年8月14日,公司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完成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9月22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验资报告》(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5]第1054号),对公司截至2015年8月3日止因新增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而新增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审验。
该次发行后,本公司注册资本增至3,223,734,700元,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322,373.47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70,000万股,本次发行后股数总数不超过392,373.47万股,本次发行股数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17.84。
发行人内资股股东均对所持公司股份作出了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见本摘要第一节内容。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及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豫国资产权[2015]26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后,按本次发行7.00亿股计算,国有股东河南投资集团、安钢集团、中平能化、安阳经开、江苏苏豪、神火集团、焦作经开、深圳广晟和鹤壁建投分别将其持有的47,979,175股、10,348,840股、4,375,124股、2,846,433股、1,578,336股、1,034,804股、793,645股、526,112股和517,531股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上述9家划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份合计70,000,000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述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若公司实际发行A股数量低于7.00亿股,上述9家国有股东应划转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股份数量相应按照实际发行数量计算。
(二)公司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三)发行人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第三大股东安钢集团之控股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第四大股东中平能化0.92的股权。
除此之外,本公司现有内资股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发行人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概况
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中原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期货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鼎开源创投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相关的财务顾问服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其他业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蓝海投资从事的主要业务为:以自有资金进行金融产品投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原英石基金从事的主要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州国际金控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州国际证券、中州国际期货、中州国际投资、中州国际财务、中州国际资产、中州国际融资拟在取得相关牌照后,在香港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其中,中州国际证券已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4类受规管活动(就证券提供意见);中州国际融资已经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第6类受规管活动(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中州国际资产已经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9类受规管活动(提供资产管理);中州国际投资已经取得香港东区裁判法院放债人牌照并已开业运营。